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121號
債 權 人 東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麒榮
債 務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貳拾叁萬壹仟零
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
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512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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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東貝光電科│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6% │
│ │280940│技股份有限│1 月15日起 │ │ │
│ │0元 │公司 │ │ │ │
├──┼───┼─────┼──────┼──────┼───────┤
│ 002│新臺幣│東貝光電科│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6% │
│ │242168│技股份有限│2 月3 日起 │ │ │
│ │1元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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