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156號
債 權 人 富優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國勳
債 務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壹仟玖
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515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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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192,011元 │東貝光電科技股│109年10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002│新臺幣200,000元 │東貝光電科技股│109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003│新臺幣200,000元 │東貝光電科技股│109年1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004│新臺幣400,000元 │東貝光電科技股│110年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005│新臺幣200,035元 │東貝光電科技股│110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006│新臺幣200,000元 │東貝光電科技股│110年3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007│新臺幣220,000元 │東貝光電科技股│110年4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008│新臺幣14,700元 │東貝光電科技股│110年2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009│新臺幣25,200元 │東貝光電科技股│110年2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