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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650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50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雷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仟零伍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08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005 元,經催繳,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