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95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繼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彥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仟陸佰叁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6959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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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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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繼創電子股│自民國102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5% │
│ │2212元│份有限公司│2 月26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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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繼創電子股│自民國102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5% │
│ │2212元│份有限公司│2 月26日起 │ │ │
├──┼───┼─────┼──────┼──────┼───────┤
│ 003│新臺幣│繼創電子股│自民國102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5% │
│ │2212元│份有限公司│2 月26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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