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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76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623號 債 權 人 金品英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天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即天傑顧問工程有限 公司即吉順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更正正確之請求聲明。 二、補正已通知債務人辦理解除契約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