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623號
債 權 人 金品英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天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即天傑顧問工程有限
公司即吉順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更正正確之請求聲明。
二、補正已通知債務人辦理
解除契約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