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140號
債 權 人 保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佳紘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陳冠宇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自民國109 年12月25日起請求利息之依據,或改為自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算利息。
(依
民法第229 條,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
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
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
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
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
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三、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更正正確之請求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