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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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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81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140號 債 權 人 保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冠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自民國109 年12月25日起請求利息之依據,或改為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利息。   (依民法第229 條,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   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   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   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   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   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三、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更正正確之請求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