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85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516號 債 權 人 群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旺村 債 務 人 情定永安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 即當屆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   員)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   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   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