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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853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53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婕汝 債 務 人 龍御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沛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壹仟肆佰   陸拾陸元,及其中叁萬伍仟零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其中陸拾陸萬   陸仟叁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