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53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婕汝
債 務 人 龍御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沛豪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壹仟肆佰
陸拾陸元,及其中叁萬伍仟零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另其中陸拾陸萬
陸仟叁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
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