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01號
債 權 人 總昇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德明
債 務 人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鳳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陸仟陸佰貳
拾捌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債權人逾
上開範圍之請求
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惟查就本命令第一項
所載債權本金部分,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捌萬
陸仟玖佰叁拾玖元,與債權人所提出之附表發票總金額伍拾
貳萬陸仟陸佰貳拾捌元之數額不符,就超過部分之請求為無
理由,該部分請求應予駁回,除上開駁回部份外,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核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
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