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02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趙桂女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叁佰捌拾伍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11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8,385 元,
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