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860號
債 權 人 曹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富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陳惠珍即千潤工程行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明文
可參。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千潤工程行
業已於民國109 年4 月21日廢止登記,其
獨資商號負責人陳
惠珍
住所設於雲林縣麥寮鄉,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
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