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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98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860號 債 權 人 曹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富 以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陳惠珍即千潤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千潤工程行 業已於民國109 年4 月21日廢止登記,其獨資商號負責人陳 惠珍住所設於雲林縣麥寮鄉,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 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