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96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霈昇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采穎
人
債 務 人 陳建豪
債 務 人 陳正明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玖萬肆仟柒
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996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霈昇實業有│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4.17% │
│ │694752元│限公司、李│12月28日起 │ │ │
│ │ │采穎、陳建│ │ │ │
│ │ │豪、陳正明│ │ │ │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霈昇實業有│自民國110 年│至民國110 年│
按年息0.417% │
│ │694752元│限公司、李│1 月29日起 │7 月28日止 │ │
│ │ │采穎、陳建├──────┼──────┼───────┤
│ │ │豪、陳正明│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0.834% │
│ │ │ │7 月29日起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