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匯豐禾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麗慧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票據法第19條
有明文規定。又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所謂之「票據喪失」,
係指票據因被盜、遺失或滅失而喪失占有者言。此就
民法第
718 條,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規定對照觀之自明。若票據為
他人
侵占時,則不包括在內,有最高法院75年度
台上字第25
40號
裁判可參。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執有票據號碼GZ0000000 號、票面金額新臺
幣2,096,000 元之支票( 下稱
系爭支票) 1 紙遭其員工吳易
展侵占,為此聲請公示催告
云云。
經查,系爭支票係因遭其
員工侵占而喪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附
卷
可稽。
是以,系爭支票並
非被盜、遺失或滅失,
揆諸前開
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聲請人應依其他
法律途徑救濟
,尚不得聲請公示催告,
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