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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匯豐禾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票據法第19條 有明文規定。又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所謂之「票據喪失」, 係指票據因被盜、遺失或滅失而喪失占有者言。此就民法第 718 條,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規定對照觀之自明。若票據為 他人侵占時,則不包括在內,有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25 40號裁判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執有票據號碼GZ0000000 號、票面金額新臺 幣2,096,000 元之支票( 下稱系爭支票) 1 紙遭其員工吳易 展侵占,為此聲請公示催告云云經查,系爭支票係因遭其 員工侵占而喪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附 卷可稽是以,系爭支票並被盜、遺失或滅失,揆諸前開 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聲請人應依其他法律途徑救濟 ,尚不得聲請公示催告,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