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翰軒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該部分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就
本件聲請之票號AT0000000 號支票,向付款銀行臺灣中
小企業銀行五股分行為掛失止付後經付款行用印之通知書副
本(聲請時僅提出票號AT0000000 號支票之通知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