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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2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翰軒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就本件聲請之票號AT0000000 號支票,向付款銀行臺灣中   小企業銀行五股分行為掛失止付後經付款行用印之通知書副   本(聲請時僅提出票號AT0000000 號支票之通知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