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4號
聲 請 人 上進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昆龍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依法對於
持有如附表
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五點內容之
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
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
四、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
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
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
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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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 年度司催字第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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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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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上進開發實業│玉山銀行板│109 年11月30日│31,343元 │FA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橋分行 │ │ │ │ │
│ │李昆龍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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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
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時,而法院係
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將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需於同年
4 月30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七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公告內容及列印公告全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