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蕭雯耿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
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
本件案號及
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244號)
┌─────────────────────────────────────────────────┐
│股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244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備 考│
│ │ │ │ │ │ │
├──┼──────────────┼───────────────┼───┼───────┼───┤
│0001│鑫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4311~93-ND-004810 │500│500000 │ │
├──┼──────────────┼───────────────┼───┼───────┼───┤
│0002│鑫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E000119~95-NE000130 │12 │120000 │ │
├──┼──────────────┼───────────────┼───┼───────┼───┤
│0003│鑫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8077~95-ND008081 │5 │5000 │ │
├──┼──────────────┼───────────────┼───┼───────┼───┤
│0004│鑫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8-NE-0000000 │1 │10000 │ │
├──┼──────────────┼───────────────┼───┼───────┼───┤
│0005│鑫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8-ND-0000000~108-ND-0000000 │6 │6000 │ │
├──┼──────────────┼───────────────┼───┼───────┼───┤
│0006│鑫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8-NX-0000000 │1 │157 │ │
├──┼──────────────┼───────────────┼───┼───────┼───┤
│0007│鑫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NE-0000000~102-NE-0000000 │9 │90000 │ │
├──┼──────────────┼───────────────┼───┼───────┼───┤
│0008│鑫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102-ND-0000000 │5 │5000 │ │
├──┼──────────────┼───────────────┼───┼───────┼───┤
│0009│鑫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000000 │1 │374 │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
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
除權判決,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
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
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