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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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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3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真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先茹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344號) ┌──────────────────────────────────────┐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344號 │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李得正 │華南商業銀行│110年4月30日│4,184元 │FD0000000 │ │ │ │ │永和分行 │ │ │ │ │ ├───┼─────┼──────┼──────┼─────┼─────┼──┤ │002 │洪若宏 │中國信託商業│110年3月31日│14,960元 │DS0000000 │ │ │ │ │銀行中和分行│ │ │ │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 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 ,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 國 ( 下同) 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 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 (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