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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4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兆銀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事件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   之19條:徵收裁判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二、本件報案證明書上所載票據最後持有人為王品文,與本件聲   請人不同,請說明本件本票遺失前之持有人為何人?本票上   有無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