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4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鋒泉螺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慧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557 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 該支票之付款銀行「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分公司 」,設於桃園縣○○鄉○○村○○路○○○ 號,有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機構基本資料查詢資料可憑,該址應屬 管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顯係違誤,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434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鋒泉螺釘股│玉山商業銀│110年8月5日 │100,800元 │BI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林口分行│ │ │ │ │ │ │蔡慧芳 │ │ │ │ │ │ └───┴─────┴─────┴──────┴─────┴─────┴──┘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