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鋒泉螺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慧芳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
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557 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
該支票之付款銀行「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
分公司
」,設於桃園縣○○鄉○○村○○路○○○ 號,有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機構基本資料查詢資料
可憑,該址應屬
管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434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鋒泉螺釘股│玉山商業銀│110年8月5日 │100,800元 │BI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林口分行│ │ │ │ │
│ │蔡慧芳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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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