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奕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奕安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公示催告,由證券
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
者,由證券發行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或第2條規
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日
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由證券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55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
券發行公司創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新北市汐止區,有經
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一件在卷
可憑,該址應屬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
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