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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6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奕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奕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 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或第2條規 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日 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由證券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55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 券發行公司創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新北市汐止區,有經 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一件在卷可憑,該址應屬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 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