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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興泰鐵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平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所有之四本空白支票遭竊,求為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提出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副本三件為 證明。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 19條第1 項固有明文。但所謂支票票據,應記載一定之金額 及發票年月日,亦為同法第125 條第1 項第2 款、第7 款所 明定。且依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規定:申報權利之公 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為限。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支 票,即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所稱之票據,亦非得背書轉讓 之證券。 三、另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4項雖設有空白票據止付之規定, 但查其條文定為:「通知止付之票據如為業經簽名而未記載 完成之空白票據,而於喪失後經補充記載完成者,準依前項 規定辦理....」,而本件聲請人所遭竊之支票,依其提 出之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所載金額、發票日期、發票人均為 空白,自屬「未經補充記載完成」,與上開細則空白票據辦 理止付之要件不符,亦難據此准為公示催告。 四、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