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兆基應用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憲鴻
相 對 人 劉佾鑫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民法第881 條之17亦
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9 年11月18日
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對
聲請人所負債務之
擔保,設定最高限
額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
對人對聲請人負債620 萬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
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
業據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
簿謄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本票等影本為證。本院於 110
年6 月30日發文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及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110 年7 月12日具狀陳稱:本件債
權雙方協商中尚未確定,亦未屆清償期,更未有催告履行債
務之通知,聲請人之聲請
顯有未洽等語。
惟查,拍賣抵押物
事件,係屬
非訟事件,法院僅能為形式審查,本件抵押權登
記擔保之範圍,包括相對人對聲請人之票據債務,而相對人
於109 年11月17日所開立予聲請人之本票,到
期日為110 年
2 月17日,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及免除票據法第89條之通知
義務,是本件可認抵押債權存在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
至於債權是否確定,係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
訴訟以謀求解決,
尚非本件
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從而,聲請
人聲請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如持本裁定聲請
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之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
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
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 第
2 項準用同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