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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拍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兆基應用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憲鴻 相 對 人 劉佾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 條之17亦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9 年11月18日 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 額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 對人對聲請人負債620 萬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 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 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本院於 110 年6 月30日發文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及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110 年7 月12日具狀陳稱:本件債 權雙方協商中尚未確定,亦未屆清償期,更未有催告履行債 務之通知,聲請人之聲請顯有未洽等語。查,拍賣抵押物 事件,係屬訟事件,法院僅能為形式審查,本件抵押權登 記擔保之範圍,包括相對人對聲請人之票據債務,而相對人 於109 年11月17日所開立予聲請人之本票,到期日為110 年 2 月17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及免除票據法第89條之通知 義務,是本件可認抵押債權存在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 至於債權是否確定,係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 訴訟以謀求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從而,聲請 人聲請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之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 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 第 2 項準用同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