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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拍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劉君 相 對 人 劉君 關 係 人 君貴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富德 關 係 人 薛忠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 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 影響,民法第873 條、第867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民法 物權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民法物權編 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自明。故抵押債權屆 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抵押權人仍得 追及行使抵押權。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 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 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所有權人即關係人君貴建設有限公司 前於民國103 年2 月1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與關係人薛 忠茂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19,2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由關係人君貴 建設有限公司將該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劉君,惟依民 法第867 條規定,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茲關係人對聲請人 負債16,0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 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 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貸契約書、支票等影本為證 。關係人君貴建設有限公司於103年2月11日將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劉君,依首揭規定,抵押權不因 此而受影響。本院於110年1月26日發文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 就本件聲請及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其迄未表 示意見。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 抵押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 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 第 2 項準用同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