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拍字第 3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相 對 人 佳樂福股份有限公司即佳樂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關漢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 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2 月11日以附表所 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 (下同)5,37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 對聲請人負債4,073,612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 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借據等件為證。本院於110 年 8 月3 日發文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及其債權額陳述意見, 未見復。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准予拍賣如附表所 示之抵押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