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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拍字第 3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劉正芳 代 理 人 陳詩文律師       林羿樺律師       劉宜昇律師 相 對 人 華疆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隆 相 對 人 摩根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悠 相 對 人 胡建軍       黃秀川       陳婷淑       陳麗卿 代 理 人 陳秋華律師       魏芳瑜律師 相 對 人 高茂仁       陳維正       徐榮殿 關 係 人 王鴻嬪即李挺生之繼承人       李無雙即李挺生之繼承人       李無非即李挺生之繼承人       李培胤即李挺生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又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 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 押權之存否無既判力。因之,法院得否依上開規定准許拍賣 抵押物,以抵押權登記為準,由形式上審查,認聲請人為抵 押權人,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方得為准許拍賣 抵押物之裁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胡建軍等人為與他人共同開發三 重河景站建案以獲取利益,乃與聲請人配偶姚陳原約定於民 國103 年5 月29日成立新台幣8,000 萬元借款債權,並以本 件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以換取解封原遭聲請人配偶查封 之基地,嗣聲請人配偶死亡,由聲請人取得本件抵押權。因 上開債權已屆清償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依聲請人所提本件不動產之登記謄本所載,不動產係設定「 普通抵押權」,且登記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係「擔保債務人 對抵押權人於103 年5 月29日所立借款契約發生之債務」、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係「李挺生、胡建軍、黃秀川、陳婷淑 、高茂仁、陳麗卿、陳維正、徐榮殿,債務額比例債務全部 」。聲請人雖提出補充協議書(二)影本,惟該協議書之當 事人為姚陳原及吳嘉勳,非本件債務人,雖聲請人主張相對 人等人有出具印鑑證明辦理設定抵押權,仍無從為證其等與 聲請人或聲請人之配偶姚陳原間有債權債務關係,本院依形 式上審查,尚難認聲請人提出之補充協議書(二)屬本件普 通抵押權登記之擔保債權證明文件。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 既未提出兩造間103 年5 月29日所立借款契約發生之債務之 證明文件,自不得謂其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而聲請拍 賣抵押物。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自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