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劉正芳
代 理 人 陳詩文
律師
林羿樺律師
劉宜昇律師
相 對 人 華疆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隆
相 對 人 摩根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悠
相 對 人 胡建軍
黃秀川
陳婷淑
陳麗卿
代 理 人 陳秋華律師
魏芳瑜律師
相 對 人 高茂仁
陳維正
徐榮殿
關 係 人 王鴻嬪即李挺生之
繼承人
李無雙即李挺生之
繼承人
李無
非即李挺生之繼承人
李培胤即李挺生之繼承人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又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
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
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
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
押權之存否無
既判力。因之,法院得否依
上開規定准許拍賣
抵押物,以抵押權登記為準,由形式上審查,認聲請人為抵
押權人,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方得為准許拍賣
抵押物之裁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胡建軍等人為與他人共同開發三
重河景站建案以獲取利益,
乃與聲請人配偶姚陳原約定於民
國103 年5 月29日成立新台幣8,000 萬元借款債權,並以本
件
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以換取解封原遭聲請人配偶
查封
之基地,
嗣聲請人配偶死亡,由聲請人取得本件抵押權。因
上開債權已屆清償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依聲請人所提本件不動產之登記謄本
所載,不動產係設定「
普通抵押權」,且登記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係「擔保
債務人
對抵押權人於103 年5 月29日所立借款契約發生之債務」、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係「李挺生、胡建軍、黃秀川、陳婷淑
、高茂仁、陳麗卿、陳維正、徐榮殿,債務額比例債務全部
」。聲請人雖提出補充協議書(二)影本,
惟該協議書之
當
事人為姚陳原及吳嘉勳,非本件債務人,雖聲請人主張相對
人等人有出具印鑑證明辦理設定抵押權,仍無從為證其等與
聲請人或聲請人之配偶姚陳原間有債權債務關係,本院依形
式上審查,尚
難認聲請人提出之補充協議書(二)屬本件普
通抵押權登記之擔保債權證明文件。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
既未提出
兩造間103 年5 月29日所立借款契約發生之債務之
證明文件,自不得謂其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而聲請拍
賣抵押物。從而,本件聲請
於法尚有未合,自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