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拍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先健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楊學洋即楊文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次按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 項第4 款、第30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如其
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者,並應審查下列事項,如有欠缺,應駁回其聲請。但其欠缺可以補正者,應先限期命其補正:( 一) 聲請人是否業已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物之登記謄本,
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
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3 條第1 款亦有明定。
二、
經查,
本件聲請聲請人未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為證,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2 月6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然聲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
迄未補正,是
揆諸首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顯
於法不合,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