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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17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758號 聲 請 人 王肇源 相 對 人 欣聖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雲 相 對 人 林毅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裁定事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二、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一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