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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2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暐琦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如亮 相 對 人 莫紀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 費,依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 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a.未滿十萬元者 ,徵收五百元。b.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c.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d.一千萬元以上未 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 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