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26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650號 聲 請 人 展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啟春 相 對 人 上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裁定聲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一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