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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45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4535號 聲 請 人 嘉泰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椀秀 相 對 人 符峻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利息部分之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所請求利息之利息起算日( 聲請狀及附表均未記載日期   )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