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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57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780號 聲 請 人 上海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左納德 相 對 人 顏大為 債 務 人 顏義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二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