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68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6893號 聲 請 人 海揚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曉梅 相 對 人 陳博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 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票號329211至 329216及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 期日後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十二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等語。 二、本票之到期日尚未屆至,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85條 第1 項規定,聲請人不得行使追索權,自不得依同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經查聲請人提出之票 據號碼為329211至329216之票據之到期日分別為民國110 年 8 月10日至111 年1 月10日,本件本票聲請時尚未屆到期日 ,聲請人自無從提示,尚不得行使追索權,揆諸前揭說明, 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本票附表: 110年度司票字第6893號│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備 註│ │ │ │(新 台 幣)│ │ │ │ │ ├──┼───────┼───────┼───────┼───────┼──────┼───┤ │001 │110年1月11日 │3,654元 │110年2月10日 │110年2月10日 │CH329205 │ │ ├──┼───────┼───────┼───────┼───────┼──────┼───┤ │002 │110年1月11日 │3,654元 │110年3月10日 │110年3月10日 │CH329206 │ │ ├──┼───────┼───────┼───────┼───────┼──────┼───┤ │003 │110年1月11日 │3,654元 │110年4月10日 │110年4月10日 │CH329207 │ │ ├──┼───────┼───────┼───────┼───────┼──────┼───┤ │004 │110年1月11日 │3,654元 │110年5月10日 │110年5月10日 │CH329208 │ │ ├──┼───────┼───────┼───────┼───────┼──────┼───┤ │005 │110年1月11日 │3,654元 │110年6月10日 │110年6月10日 │CH329209 │ │ ├──┼───────┼───────┼───────┼───────┼──────┼───┤ │006 │110年1月11日 │3,654元 │110年7月10日 │110年7月10日 │CH329210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