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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8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891號 聲 請 人 中國探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峯 相 對 人 胡立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附表 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請求 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四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本票附表: 110年度司票字第891號│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請 求 金 額│到 期 日│利息起算日 │備 註│ │ │ │(新 台 幣)│(新 台 幣)│ │ │ │ ├──┼───────┼───────┼───────┼───────┼──────┼───┤ │001 │109年8月27日 │200,000元 │200,000元 │109年10月5日 │109年10月6日│ │ ├──┼───────┼───────┼───────┼───────┼──────┼───┤ │002 │109年8月27日 │200,000元 │200,000元 │109年11月5日 │109年11月6日│ │ ├──┼───────┼───────┼───────┼───────┼──────┼───┤ │003 │109年8月27日 │200,000元 │200,000元 │109年12月5日 │109年12月6日│ │ ├──┼───────┼───────┼───────┼───────┼──────┼───┤ │004 │109年8月27日 │290,811元 │290,000元 │110年1月5日 │110年1月6日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