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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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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99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9923號 聲 請 人 呂清惠 相 對 人 全國互聯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銘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之日期(聲請狀及附表均未記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