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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簡聲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簡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上登唱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令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布丁娛樂王國事業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前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 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 條、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 證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同法第30條第1 項第4 款、第30條之1 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對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戶籍 地址送達不到之退郵信封影本等應備文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110 年4 月12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通知已於 110 年4 月1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 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30條之1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