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簡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上登唱片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令閩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布丁娛樂王國事業有限公司為
公示送達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因
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前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
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14 條、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
證據;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同法第30條第1 項第4 款、第30條之1 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對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戶籍
地址送達不到之退郵信封影本等應備文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110 年4 月12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通知已於
110 年4 月1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聲請
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30條之1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