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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簡聲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簡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安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鄭守己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12日通知聲請人於函到翌日起 7 日內提出相對人鄭守己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向相對人鄭守己 之戶籍址送達不到之退郵信封影本。聲請人已於110 年1 月 14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於110 年1 月20 日補正相對人鄭守己之最新戶籍謄本,屆期未補正向相 對人鄭守己之戶籍址送達不到之退郵信封影本,故其聲請尚 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30條之1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