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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簡聲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簡聲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永萬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勇男 
相  對  人  友鵬國際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
法定代理人  黃詠甯即黃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經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退郵信封 、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僅登記於公司址,惟未於該址營業,有該分局民國110年12月20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103824503號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營業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