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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簡聲字第 3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簡聲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東昇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阿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宗勇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 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此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 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宗勇為公示送達,查相對人之戶籍所 在地在台北市北投區,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第66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