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簡聲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元昱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田嘉富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公示送達。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現設籍於新北○○○○○○○○,致無法送達,
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
存證信函、退郵信封等影本為證,
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及民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