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簡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鄒緒禓兼萬碩國際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
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向相對人寄發
債權讓與之通知,
惟因相對人遷籍於戶政事務所,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
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
債權讓與證明書、
戶籍謄本等
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
查核屬實,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