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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簡聲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簡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鄒緒禓兼萬碩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相對人寄發債權讓與之通知, 惟因相對人遷籍於戶政事務所,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 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戶籍謄本等 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查核屬實,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