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簡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昱昶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鑫世紀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yan Chua
代 理 人 胡倉豪
律師
相 對 人 林仕鑫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經郵務
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
戶籍謄本、退郵信封、
存證信
函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派員查訪,該分局回
函表示,相對人僅設籍於戶籍址,據相對人母親蔡淑慎表示
,相對人目前在新竹工作,居住在新竹,但詳細地址不詳,
亦無聯絡方式,偶爾返家探視,有該分局民國110 年4 月19
日新北警莊治字第1104014272號函在卷
可稽。是相對人之
住
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
核與首揭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