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
司繼字第2461號
聲 請 人 王寶蒞
律師
關 係 人 孫正懿
財團法人天主教耶穌會
法定
代理人 墨朗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台灣天主教安養院
法定代理人 顧志珍
上列
聲請人聲請辭任
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辭任被
繼承人管筱薇之
遺囑執行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財產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又第
八章之規定(即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
,於
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
準
用之。
家事事件法第145條第2項及第14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63號
裁定選任為被
繼承人管筱薇之遺囑執行人,關係人孫正懿為
繼承人,已將被繼承人名下財產多數移轉至其名下,且經聲
請人多次聯繫,關係人孫正懿均未回應,聲請人已難以續行
遺囑執行人職務,且聲請人已清查被繼承人兩岸之財產狀況
並聯繫銀行、
債權人等,獲悉已由關係人孫正懿領
迄或難獲
確切回覆,是由關係人孫正懿自行處理被繼承人遺產應可勝
任,而聲請人已逾70歲,實已超過退休年齡,
爰聲請辭任遺
囑執行人職務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
業據提出被繼承人
遺產清冊、關係人孫正
懿申報遺產稅文件、律師函、自由時報新聞及銀行線上客服
對話紀錄等影本為證,
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被繼承人遺囑
所示之遺產,已由聲請人進行多方連繫,或雖未獲回應或由
關係人孫正懿處理完畢,
惟就遺囑之執行亦有相當成效,關
係人孫正懿亦於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804號卷內陳報陳述
意見狀表示否認該遺囑之真正且其為被繼承人唯一之繼承人
,相關繼承事宜由其自行辦理等語,而選任遺囑執行人之關
係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台灣天主教安養院及遺囑內
所載之
關係人財團法人天主教耶穌會,均已同意聲請人辭任,認聲
請人聲請辭任遺囑執行人一職,與
前揭規定,並無不合,自
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