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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繼字第 24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辭任遺囑執行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461號 聲 請 人 王寶蒞律師 關 係 人 孫正懿       財團法人天主教耶穌會 法定代理人 墨朗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台灣天主教安養院 法定代理人 顧志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辭任被繼承人管筱薇之遺囑執行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產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又第 八章之規定(即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準 用之。家事事件法第145條第2項及第14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63號 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管筱薇之遺囑執行人,關係人孫正懿為 繼承人,已將被繼承人名下財產多數移轉至其名下,且經聲 請人多次聯繫,關係人孫正懿均未回應,聲請人已難以續行 遺囑執行人職務,且聲請人已清查被繼承人兩岸之財產狀況 並聯繫銀行、債權人等,獲悉已由關係人孫正懿領迄或難獲 確切回覆,是由關係人孫正懿自行處理被繼承人遺產應可勝 任,而聲請人已逾70歲,實已超過退休年齡,爰聲請辭任遺 囑執行人職務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被繼承人遺產清冊、關係人孫正 懿申報遺產稅文件、律師函、自由時報新聞及銀行線上客服 對話紀錄等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被繼承人遺囑 所示之遺產,已由聲請人進行多方連繫,或雖未獲回應或由 關係人孫正懿處理完畢,惟就遺囑之執行亦有相當成效,關 係人孫正懿亦於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804號卷內陳報陳述 意見狀表示否認該遺囑之真正且其為被繼承人唯一之繼承人 ,相關繼承事宜由其自行辦理等語,而選任遺囑執行人之關 係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台灣天主教安養院及遺囑內所載之 關係人財團法人天主教耶穌會,均已同意聲請人辭任,認聲 請人聲請辭任遺囑執行人一職,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自 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