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聲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駱垠宏 相 對 人 鈞隆彩藝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 額,應於裁判確定具有執行力後,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業經本院109年度勞簡字第158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 負擔百分之92,餘由聲請人負擔在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91 條規定,繕具計算書1份,連同釋明費用之證明文件,聲請 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本院109年度勞簡字第158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聲請人所提裁判費為本案之訴訟費用,然前開判決於 民國110年3月25日送上訴今尚未確定,有本院民事書記 官辦案進行簿在卷可稽。則聲請人雖於第一審已支出訴訟費 用,然因訴訟仍於上級審審理中,須繼續支出訴訟費用,而 關於訴訟費用之裁判,將來上級法院裁判結果,未可逆料, 最終訴訟費用分擔之比例將隨之變動。是以,若就訴訟費用 分擔比例尚未確定部分,先行確定一部之訴訟費用額,後 上訴審如因變動分擔比例,則原先確定之訴訟費用額將予撤 銷另為不同之核定,與「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立法意旨恐有 未合,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聲請人應於判決 知由何人負擔或分擔比例確定後,再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併此敘明。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勞動法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