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聲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藍偉中 相 對 人 星倫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夏沛蓁即夏良玲 相 對 人 謝士慶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存字第691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 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四年度司聲字第八九三號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所提 供之擔保物一○二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 陸拾萬元債券(債券代號:A02106),准予變換為一○九年度 甲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同額債券。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 條規定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一○九年度甲類第一 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600,000元債券壹張,核與 本院因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 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