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聲字第 2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許家軒 
相  對  人  旭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錦華 
            劉幹廷 

            黃清賢 
上列當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本院106年度存字第532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930萬元,准予返還。」,應更正為「本院106 年度存字第532 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物101年度甲類第9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930萬元債券壹張(債券代號:A01109),准予返還。」。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許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