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櫻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子霖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清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催告行使
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有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當事人或代
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又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
缺者,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第117條前段、第121
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催告行使權利,於
聲請狀上相對人之法定代
理人列載徐國清,
惟徐國清業於民國109年8月12日解任,經
本院於110年4月13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陳報相對人之
現任法定代理人,
上開通知於110年4月20日送達聲請人,此
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然
迄未補正,
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
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