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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聲字第 2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催告行使權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櫻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子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清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催告行使 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當事人或代 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又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 缺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第117條前段、第121 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催告行使權利,於聲請狀上相對人之法定代 理人列載徐國清,惟徐國清業於民國109年8月12日解任,經 本院於110年4月13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陳報相對人之 現任法定代理人,上開通知於110年4月20日送達聲請人,此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 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