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善偉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權人全玖股份有限公司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全玖股份有限公司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
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全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玖公
司)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
鈞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09
8號民事裁定准相對人全玖公司在新臺幣2,137,199元之範圍
內
予以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全玖公司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
訴訟,
爰聲請命相對人全玖公司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
經查,相對人全玖公司向本院聲請以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09
8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惟相對人全玖公司已於
民國109年12月7日以與假扣押所欲保全之相同請求向本院聲
請對聲請人核發
支付命令,由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1984號
受理在案;
嗣聲請人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相對人全玖公司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現由本院110年度補字第195號給付工程款事
件補費中,
業據相對人全玖公司具狀陳報,及本院職權調閱
之索引卡查詢表在卷
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
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全玖公司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