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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聲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善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全玖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全玖股份有限公司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 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全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玖公 司)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鈞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09 8號民事裁定准相對人全玖公司在新臺幣2,137,199元之範圍 內予以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全玖公司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 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全玖公司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全玖公司向本院聲請以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09 8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惟相對人全玖公司已於 民國109年12月7日以與假扣押所欲保全之相同請求向本院聲 請對聲請人核發支付命令,由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1984號 受理在案;嗣聲請人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相對人全玖公司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現由本院110年度補字第195號給付工程款事 件補費中,業據相對人全玖公司具狀陳報,及本院職權調閱 之索引卡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 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全玖公司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