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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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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聲字第 5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馬辣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尹伊 相 對 人 翁苡瑄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212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 %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109年 度訴字第3627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80 ,餘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4,000元及戶政規費15元,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80,故相 對人應賠償聲請人3,212元(計算式:4,015×80÷100=3, 212),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