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冠信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淑芬
相 對 人 愛的世界嬰兒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源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發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9年度存字第746號擔保
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
新臺幣160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擔
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
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
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
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定有
明文。次按,所謂「訴訟終結」,在因
假扣押或
假處分所供
擔保之場合,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該假扣押或
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
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供擔保人撤回假扣押或假處
分之執行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
額既尚未確定,自難強令其行使權利,必待供擔保人已撤回
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始得謂為訴訟終結,最高法院87年
度台抗字第234號裁定意旨
可資參照。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依
鈞
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53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
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並以鈞院109年度存字第746號提存
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於訴訟終結後,定20日以上期
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未行使,
爰聲請
發還前開擔保金等語。
三、經調卷審核,聲請人
上開擔保提存,業
經查閱屬實,聲請人
並據以聲請本院109年度司執全字第241號假扣押
強制執行。
嗣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0年1月18日撤回該假扣押強制執
行,按諸上開說明,應認已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
3款所定之「訴訟終結」情形。又聲請人於110 年3月29日以
台北古亭郵局第354 號
存證信函,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相對人收受後
迄未行使權
利,有存證信函
暨回執正影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8月
16日士院擎民科字第1100101122號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
表附卷
足憑,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經核
於法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許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