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57號
原 告 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善偉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權人全玖股份有限公司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
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全玖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間假
扣押事件,經
鈞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准相
對人在新台幣2,137,199元之範圍內
予以假扣押在案,惟相
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
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
內起訴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098號、109年度司促字第41
984號等卷宗審核,相對人全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以1
09年度司裁全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相
對人於民國109年12月7日以與假扣押所欲保全之相同請求向
本院聲請對聲請人核發
支付命令,聲請人於法定期間內
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聲請人支付命令之聲
請
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現由本院110年度補字第195號審理
中,
業據相對人全玖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並提出支付命令
影本為證,
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
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